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學位論文品保機制檢核要點

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學位論文品保機制檢核要點

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學位論文品保機制檢核要點

110年06月15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
110年12月22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
111年03月08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
 

一、為強化本所研究生論文品質,依據本校「碩士學位考試辦法」及「博、碩士學生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」等規定,訂定本所「學位論文品保機制檢核要點」,以下簡稱本要點。至四年。

二、本所專任教授每年限收4名,每學年至多不超過4名為原則,指導外籍生不在此限。若因該指導教授指導名額已滿或學生無法自行擇定,得由所務會議討論,並予以協助或推薦。

三、遴聘口試委員以3至5名為原則,其中校外委員至少1名。應遴聘對研究生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,並為副教授或副研究員(含)以上身分;若以「獲有博士學位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」、「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、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,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」等特殊條件遴聘時 ,研究生於提出論文口試時,須請此類口試委員提供相關佐證資料,提送所務會議進行資格審議。

四、為使本校學生瞭解學術倫理相關規範,及具備從事研究工作所需之正確倫理認知與態度,本所學生需於修業期限內完成「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」,並測驗取得修課證明。未完成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。

五、本所研究生需提出與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之論文題目,由指導教授組成論文初稿審核委員會,論文初稿經本所至少三位專任教師審核簽名後,提送所長簽章,並繳交所辦備查始得申請學位考試。

六、本所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口試前,應繳交本校圖書館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一份(建議使用Turnitin論文比對系統或Symskan論文比對系統),論文原創性比對結果之總相似度不超過30%(須經指導教授簽章),並填寫本所學位論文品保簽證單等文件(附件一),繳交報告影印本一份至所辦備查始得提出學位論文口試。

七、依國家圖書館論文公開閱覽及延後公開處理原則規定,論文依法以公開閱覽為原則,延後公開原因僅「專利」、「涉及機密」或「依法不得提供」,其餘一律應提供閱覽;本所對於不公開或延後公開超過5年之論文,研究生於提出論文口試時,須述明其理由,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,並提送所務會議審議。

八、研究生在學期間,若學位論文有專業領域不符或違反學術倫理,經所務會議審議確定者,研究生在未能改善前,當學期不得再次提出學位考試申請,若違反前述情況,指導教授應負相應責任,且2年內不得再擔任新進研究生之指導教授及不得爭取學校相關補助。研究生學位論文若獲得改善後,且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,得再提出學位考試申請。對於已授予之學位,如有發現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發生,畢業研究生依本校「博碩士學生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」辦理。

九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十、本修業規定辦法從110學年度開始生效。本修業規定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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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01.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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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10年06月15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
    110年12月22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
    111年03月08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
     

    一、為強化本所研究生論文品質,依據本校「碩士學位考試辦法」及「博、碩士學生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」等規定,訂定本所「學位論文品保機制檢核要點」,以下簡稱本要點。至四年。

    二、本所專任教授每年限收4名,每學年至多不超過4名為原則,指導外籍生不在此限。若因該指導教授指導名額已滿或學生無法自行擇定,得由所務會議討論,並予以協助或推薦。

    三、遴聘口試委員以3至5名為原則,其中校外委員至少1名。應遴聘對研究生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,並為副教授或副研究員(含)以上身分;若以「獲有博士學位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」、「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、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,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」等特殊條件遴聘時 ,研究生於提出論文口試時,須請此類口試委員提供相關佐證資料,提送所務會議進行資格審議。

    四、為使本校學生瞭解學術倫理相關規範,及具備從事研究工作所需之正確倫理認知與態度,本所學生需於修業期限內完成「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」,並測驗取得修課證明。未完成者不得申請學位考試。

    五、本所研究生需提出與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之論文題目,由指導教授組成論文初稿審核委員會,論文初稿經本所至少三位專任教師審核簽名後,提送所長簽章,並繳交所辦備查始得申請學位考試。

    六、本所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口試前,應繳交本校圖書館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一份(建議使用Turnitin論文比對系統或Symskan論文比對系統),論文原創性比對結果之總相似度不超過30%(須經指導教授簽章),並填寫本所學位論文品保簽證單等文件(附件一),繳交報告影印本一份至所辦備查始得提出學位論文口試。

    七、依國家圖書館論文公開閱覽及延後公開處理原則規定,論文依法以公開閱覽為原則,延後公開原因僅「專利」、「涉及機密」或「依法不得提供」,其餘一律應提供閱覽;本所對於不公開或延後公開超過5年之論文,研究生於提出論文口試時,須述明其理由,經指導教授簽名同意,並提送所務會議審議。

    八、研究生在學期間,若學位論文有專業領域不符或違反學術倫理,經所務會議審議確定者,研究生在未能改善前,當學期不得再次提出學位考試申請,若違反前述情況,指導教授應負相應責任,且2年內不得再擔任新進研究生之指導教授及不得爭取學校相關補助。研究生學位論文若獲得改善後,且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,得再提出學位考試申請。對於已授予之學位,如有發現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發生,畢業研究生依本校「博碩士學生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」辦理。

    九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    十、本修業規定辦法從110學年度開始生效。本修業規定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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